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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发票"被异常"了,应该怎么办?

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
2024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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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郭说税之九十七

企业发票"被异常"了,应该怎么办?

税务机关在处理异常抵扣凭证时,如何"维护税收秩序,优化营商环境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"?我们在"小郭说税之八十二"《从38号公告看交易安全的税法保护》中,提出了"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"、"给予纳税人提供担保以暂缓补缴税款的权利"、"制定保护纳税人交易安全的安全港规则"三方面建议。

今天,我们从纳税人的角度,给出具体的处理建议。即发票被认定为异常抵扣凭证,纳税人应该如何应对?

当然本文仅针对具有真实交易的情形。如果没有真实交易而取得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金,属于"让他人为自己虚开",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,甚至大概率涉嫌犯罪。这种情形一经查实,还可能面临严重的税务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,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。

1、 政策依据

《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,以下简称38号公告)第三条规定:"……

(四)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、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,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。经税务机关核实,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、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,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、追回已退税款、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。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,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规定作相关处理。

(五)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。经税务机关核实,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,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;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,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。"

总的来说就是,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,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。而其他纳税人,则需要先作进项转出,再提出核实申请。"经税务机关核实,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,"纳税人可以免予被追缴税款或者继续抵扣税款、申报退税。

因为被列为异常抵扣凭证的情形,都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,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,政策中指的"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",指的应该是发票所载交易真实发生。

本文主要谈两个问题,一是如何向税务机关证明发票所载交易的真实发生?二是纳税信用A级之外的纳税人,能不能也先申请核实,再作进一步税务处理?

2、 如何证明交易真实性?

思路很简单,就是将交易发生整个流程的过程资料,尽可能真实地呈现给税务机关。

首先,提供交易对应的合同资料。

一项交易确定要发生的起点是交易双方就交易事项达成了合意,而记载这个合意的载体就是合同。向税务机关提供正式的书面合同。如果没有正式合同,则需要提供能表明双方就重要交易条款(例如单价、数量、质量、交货地点等)达成合意的其他资料,比如微信、QQ、短信等线上聊天记录。另外,之前合同的交易条款也可能被双方默认为后续交易的基础,这也是符合商业常规的,可以作为发票所载交易相关合同真实存在的凭证。

另外,要留存销售方具体洽谈业务人员的身份信息。具体来说,就是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方的授权委托书。

如果交易金额较大而交易双方却没有签署相应的书面合同,这种情形并不符合交易常规,很难说服税务机关相信交易的真实性。所以,在虚开案件高发的当下,纳税人一定要做好合同管理,留存好相关资料。最稳妥的办法就是签署比较正式的合同。即使后续会发生一些小额交易,也最好概括地规定在一揽子合同条款里。

值得提醒的是,一些不注重合同管理的纳税人,往往随意后补或者伪造一些合同来应付税务机关。这种做法并不可取。由于这类合同并未在双方之间产生真正的约束力,双方对待这种合同的签署往往比较随意,合同条款可能有大量合理性漏洞。这样的合同资料,不但不能取信税务机关,反而加深了税务机关对交易真实性的担忧。

第2、 提交发票所载货物、服务真实交付的资料。

货物交付的资料一般包括,由购买方签章确认过质量、数量的过泵单、入库单。这些单据上要有相关经办人员的签章。上述单据构成了购买方付款义务的凭据,按交易常规,购买方必然设置合理的内部控制,需要相关责任岗位人员签章确认。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上述单据,交易的真实性将很难证明。

服务交付的资料一般包括,相关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的接受服务的单据。这个单据上至少要载明服务事项、数量。只有这样,才能与合同一起作为服务提供方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。另外,如果销售方提供的是一项咨询服务,则购买方可以将咨询报告留存,作为交易真实发生的凭据。

上述单据至少一式两份,一份交由销售方作为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,另一份由购买方留存,作为原始记账凭证。

第3、 提交发票所载交易的付款记录。

这个环节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。因为作为第一要点的合同,可以口头约定;第二要点的货物和服务交付是既往事件,很难证伪;但付款记录,特别是大额交易采用现金交易的可能性不大,必然留下资金流转的痕迹。这也是大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查办虚开案件的突破口。因为真实的购销必然付款,而虚假的交易,为了取信于税务机关,大概率也要伪造金融系统的交易记录,然后私下形成资金回流。资金回流信息往往是案件定性的最关键一环。

对此,我们的建议是,直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,以形成正式的付款记录。

作为合法经营的纳税人,一方面不必因为过于担心发票"被异常"而丧失商业机会,另一方面还要合理避开雷区,避免自己接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抵扣凭证。要同时做到以上两点,就一定要注重加强上述三种过程资料的管理。特别是付款记录资料,由于交易情况不同,有时候很难做到单向的银行转账。具体处理细节,大家可以参考小郭说税关于虚开认定的系列文章,也可以直接联系本公众号后台。

3、 非A级纳税人能否直接申请核实?

出于实用主义考虑,本文提出以下建议:

1. 如果税款并不太大,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。建议先作税务处理,免除税务机关的后顾之忧;然后举证交易真实性,继续享受交易相关的税收权益。

2. 如果税款在可承受范围之外,可以直接按上述要求,举证自己交易真实性。

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,行政决定作出的前提,要求查证事实清楚,法律依据合法、明确。税务机关处理异常抵扣凭证有两种处理方式:一是非正式的电话通知;二是下达正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。

第一种,非正式的电话通知,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确定性的善意提醒,可以不必过多纠结。纳税人可以直接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。对于具备一定法治意识的税务机关,如果不能推翻纳税人的举证材料,继续强行发出正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可能性并不大。

第二种,下达正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。上文已述,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,税务机关仅凭38号公告而制发正式行政决定文书的情形并不多见。但如果税务机关下达了正式的行政决定文书,首先还是要向税务机关递交证明交易真实的证据材料,并申请税务机关撤回行政决定文书。如果税务机关在不能否认证明资料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撤回决定文书,那只能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来解决问题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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